2008年9月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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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养父死于交通事故 赔款捏在伯父手里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巫红梅

  收养本已可怜,无奈又成孤儿
  小红是遂昌县的高坪乡人,身世凄苦,刚一出生就被爹娘给遗弃了,幸亏被高坪乡的阿桂收养。然而天有不测风云,2004年11月16日,阿桂在龙游县办事的时候,因交通事故死亡,留下了13岁的小红孤苦伶仃地与伯父阿生生活在一起。
  阿桂死亡后,高坪乡某村民委员会指定阿桂的哥哥阿生为小红的监护人。2005年6月29日,小红以阿桂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肇事车辆所有人赔偿,诉讼中,阿生是小红的法定代理人。
  经法院主持调解,2005年9月5日,阿生收到龙游法院转交的赔偿款96000元,加上交通事故起诉前从龙游县交警队领取的中转款20000元,阿生共领取了赔偿款116000元。

  年小无力维权,长大讨回赔款
  按照小红的说法,伯父阿生领了赔偿款116000元,但没有将钱交给她。
  时过4年有余,小红逐渐长大,工作后,维权意识日渐浓厚,于是,养父死亡获得的赔偿款究竟该属于谁的问题也常常在脑袋里出现。
  为此,小红将伯父告到了遂昌县人民法院,要求伯父归还其养父的死亡赔偿金116000元。
  9月1日,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定了该赔偿款应属原告小红所有,伯父阿生应该在10天内将钱还给小红。

  法官说法
  审理该案的遂昌县人民法院的云法官告诉记者,该赔偿款应属小红所有。因处理小红养父阿桂的死亡赔偿事宜时,小红年龄尚小,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伯父阿生经指定作为小红的监护人,以小红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交通事故的诉讼,才领取了上述赔偿款。
  但阿生作为小红的监护人,应当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,除了为小红的利益外,不得处理小红的财产。现在,小红已满十六周岁,且已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,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已可以独立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。
  因此,判决伯父阿生返还赔偿款就一点也不奇怪了。